1、渎职罪
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造成恶性强拆事件的发生,可能构成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397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非法入侵罪
拆迁人员直接闯入房屋,进行强制拆迁的可能构成非法入侵住宅罪。
非法入侵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
本文案例中的拆迁人员便构成了非法入侵罪。
3、故意伤害罪
因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为,造成被征收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受到伤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毁坏财物罪
因政府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并不是写在纸上给人看的,只有在生活中发挥作用才能体现法律的价值。被征收人在了解了以上法律后,如果对拆迁补偿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拆迁方有违反《刑法》的行为,可以直接报警请求警方处理。
如果“强入民宅”犯法,都能够像本案中的判决一样,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拆迁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话,法律原则就能够成为开发商和拆迁人员熟知的常识,深入人心,那么很多“拆迁悲剧”都可以避免,开发商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为所欲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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