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分析,现行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并没有关于补偿承租人利益损失的规定,根据行政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征收部门也不会对承租人予以补偿。此时,承租人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起诉吗?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值得注意的是,《批复》中所指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废止,而该《批复》仍然有效。
当然,《批复》中仅规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民事诉讼,那私有房屋承租人可否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呢?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工作指南(试行)》(京高法发[2012]396号、现行有效)第五条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的,可以对区县人民政府对其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指南》并未直接规定私有房屋承租人是否可就相关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行政诉讼,但从上述文件的倾向来看,似乎是不允许的。因为,补偿安置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私有房屋承租人的利益与该协议的达成与否以及内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这种情况之下,尚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私有房屋承租人对房屋补偿决定的利害关系并不比补偿安置协议更大,也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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