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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本站 最后更新:2019-06-04 00:59:14 作者:佚名 浏览:1693次

公有住房也就是公产房,是指所有权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等享有,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的房屋。公租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公房,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也叫做企业公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审判工作指南(试行)》第五条之所以规定,公房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补偿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是因为公房的权益实际上是由公房承租人享有的,具有与被征收人类似的法律地位。比较有代表性的如2017年《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直管公房承租人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补偿:(一)征收住宅房屋的,将房地产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百分之九十支付给直管公房承租人。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征收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其分配比例按照市相关规定执行。”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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